翠微股份(603123):翠微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8:20:41 中财网
原标题:翠微股份:翠微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须及时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从业者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来访人员”)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来访人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来访人员需事前发函或电话沟通来访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工作情况,负责统一安排,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调研接待流程如下:
1、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来访人员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并进行预约登记,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2、来访人员需填写承诺书。董事会秘书应在接待来访人员调研后,及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于来访人员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知会公司。

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会议召开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会后及时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需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