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泰生物(688606):《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第六条 审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 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 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将追究法 律责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 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 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进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 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二) 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 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 取证明材料。 (四)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 个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 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 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 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 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 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 和奖励建议。 (八) 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审计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 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审计部可以委托社 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部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 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 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 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 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 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 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 有建设性。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 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委 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提出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对被审计者作相应处理: (一) 被审计者没有违反国家、公司管理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 意见书。 (二) 被审计者违反国家、公司管理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 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整改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 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 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者如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 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 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对工作中形成的审 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 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 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 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委 员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 同时可并处罚金。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 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对 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 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