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泰生物(68860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 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途径解决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企业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召开股东会; (三) 开设公司网站; (四)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五) 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解答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十二) 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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