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泰生物(68860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8:46:08 中财网
原标题:奥泰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入档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报备的义务。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含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九)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三十二)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三十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三十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所处阶段、途径及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上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上交所报备。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及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时,除了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需要同时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年以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交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附件一: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号内幕信 息知情 人姓名/ 名称身份证 号码/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所属单位 部门、职 务证券账户所在单位 与公司的 注① 关系知悉的内 幕信息内 注② 容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地点内幕信 息所处 注③ 阶段知悉途径 注④ 及方式登记时间注 登记人 ⑤
            
            
            
            
            
            
            
注①: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
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②: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③: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④:填报内幕信息知悉途径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⑤: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其他注意事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
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

附件二: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序号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 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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