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绿的谐波(688017):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上不为公司直接/间接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八条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公司发现有证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