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的谐波(688017):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8:46:19 中财网
原标题:绿的谐波:内部审计制度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及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范企业风险,确保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审部门具有独立性,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领导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配置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内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及经营状况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及经营状况等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按审计委员会要求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及经营状况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内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 对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对审计发现未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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