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粉材(688456):市值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8:50:54 中财网
原标题:有研粉材:市值管理制度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3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号——市值管理》《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提升公司内在价值,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并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秉持系统思维,遵循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全方位优化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关键要素,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依据科学规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研判识别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主动性原则。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的动态变化,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司发展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研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举措,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七条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与制订公司市值管理策略,针对市值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方案建议,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开展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资本市场舆情和动态;
(四)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市值管理相关工作,根据职能分工和功能定位及时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送可能对市值产生影响的信息,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做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积极落实发展战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

(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并披露长效激励机制,适时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等,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
公司根据所处发展阶段,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为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培养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等形式,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

(五)信息披露
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可以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定期监测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七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将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
(二)公司需要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的,将对外说明股价影响因素排查情况、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向监管机构申请进行自愿性披露,并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以及其他有利于投资者客观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第十八条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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