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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00220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9:15:28 中财网
原标题:海 利 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为保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协调一致,在买卖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如发生变动,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影响本管理办法执行的人,本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管理办法。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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