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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00220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9:15:29 中财网
原标题:海 利 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提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语音、视频或其他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应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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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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