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源(00079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并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向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书面保密承诺,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董事会办公室)。 (二)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并提交认定意见至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定;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登记材料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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