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源(000791):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回复交易所对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发行完成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公告。 第二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十二条 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具备上市流通条件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上市流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公告。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由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并约定。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格式和编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下列达到深交所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下列达到深交所规定披露标准的日常交易,包括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下列达到深交所规定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下列达到深交所规定披露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合并、分立和分拆;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破产事项;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七)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除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除承担本制度对应的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外,还负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二)在接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总协调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和责任: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经董事会授权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在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提供咨询意见。 (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本人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一)总经理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总经理与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四)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内部直接责任人,在各自负责和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报告程序,教育下属人员明确和掌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原则和要求,并根据各自部门和单位业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考核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并指定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根据监管规定要求,经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协商后确定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日期,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根据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要求收集、核实、报送基础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券部报送相关资料。各部门、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应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并经经办人、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三)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审计(如需要),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和定期报告相关财务资料。 (五)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全体董事审阅;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八)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节规定应当立即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时,公司业务部门应于事项发生当日填写《信息披露申请表》并编制相关材料后提交至公司证券部。《信息披露申请表》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报送至证券部,相关材料应按照深交所相关格式要求编制。 (二)证券部根据各业务部门报送的《信息披露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编制临时报告文稿。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披露。董事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签发时,董事会秘书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汇报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 第六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章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如有或发现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所述重大事项的。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如拟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如拟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的。 (五)本条第(二)至第(四)款所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 2、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 3、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终止的;4、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5、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6、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 7、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 第五十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所述事项的,各公司、各部门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将信息在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如经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判断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应履行本制度第四十八条临时报告程序,并可根据信息来源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书面报告。 (二)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交易事项的,应按照公司相关交易的管理制度履行报告及审批程序。公司运营考核管理部负责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等交易事项。 (三)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应按照相关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履行报告及审批程序。公司运营考核管理部负责具体关联交易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正式报告,应执行以上信息披露内部审核和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各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草拟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本部门、子公司内部审核后报送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五十二条 除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程序外,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遵守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因发生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配合公司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人员严格履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各部门主任、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分管范围内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保密措施,落实分管范围内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和审核程序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整理并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制定并执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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