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600289):亿阳信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9:35:54 中财网
原标题:ST信通:亿阳信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2
第四章 议事规则................................................................................................................3
第五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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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除董事长以外的委员由董事长、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该委员视为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10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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