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龙建股份(600853):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5-084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2-035”“2022-051”“2024-040”“2024-049”“2024-060”“2025-047”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27,353,867.6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由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尚未开庭,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案件最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五星 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2022年5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快递方 式收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坂城区法院)送达的陈五星诉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2022-035”号临时公告)。 原告陈五星与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坂城区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 陈五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达坂城区法院(2022)新0107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 诉处理。 2022年8月,陈五星向达坂城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将被告二乌 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51”号临时公告)。 2024年6月,公司收到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7民初26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诉处理(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40”号临时公告)。 2024年7月,陈五星再次就该案件向达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 向达坂城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冻结。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49”号临时公告)2024年7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 院寄出解除保全申请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新0107民初2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 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总计价值37,355,294.9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60”号临时公告) 2025年6月,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 法院(2024)新010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5-047”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4) 新010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 用错误。2025年6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4)新010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 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五星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陈五星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诉讼,对本 案进行了审理。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50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4)新 010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由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尚未开庭,目前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案件最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报备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 5097号民事裁定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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