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600883):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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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9:51:2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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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博闻科技:云南
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云南
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
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投资、证券回购、债券投资、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坚持以“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最大限度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证券投资行为。
第二章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以及投资行为对公司的影响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交易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并对证券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事宜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负责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的汇划,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结存情况以及进行日常核算工作;公司法务专员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公司风控内审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并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八条证券投资额度审批权限: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证券投资方案。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决定:
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50%以下;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决定:
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含),在任一时点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额度,在该投资额度内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可循环使用。
第三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条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置,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资金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方案划拨证券投资资金,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三)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不确定因素,为防范风险,公司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并获取投资收益。
(一)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二)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保证公司在证券投资前进行充分和科学的分析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向总经理提交投资建议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建立投资盈亏情况台账,定期报送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拟订持有证券的处置出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风控内审部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监督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执行,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五)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与损益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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