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联股份(600827):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9:51:29 中财网
原标题:百联股份: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性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四章 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管理办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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