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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川科技(603052):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9:55:59 中财网
原标题:可川科技: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首席执行官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企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成首席执行官经营决策团队(简称“首席执行官团队”),其中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执行官团队是首席执行官办公会组成人员,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 首席执行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来自首席执行官团队的董事应不多于全体董事的 1/2。

第五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首席执行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第十条 首席执行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首席执行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执行。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的职权
第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惩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对外投资、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管理或指导、协调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须临时授权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四章 首席执行官的职责
第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经济指标并保证完成;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首席执行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首席执行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席执行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章 首席执行官的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对首席执行官负责,按首席执行官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首席执行官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定期向首席执行官报告所在部门或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首席执行官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首席执行官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首席执行官团队成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是公司管理层为研究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而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由首席执行官召集并主持,首席执行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总裁或一名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参加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的人员为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各部门经理根据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上讨论的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形成首席执行官决定,由首席执行官审定、签署后下发执行。

由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有关责任部门实施,首席执行官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向首席执行官报告。

第二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决定于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属于需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进一步审议的事项,证券部应当提醒首席执行官办公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事项并负责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涉及公司机密的,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第七章 首席执行官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日常生产经营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亏损情况;
(四)重大投资事项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前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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