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60308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八条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条在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原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三条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书时,在按交易所相关规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交易所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被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或公司因此被建议更换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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