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60308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8 —— 律监管指引第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四条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利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应当记入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期间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董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此期限内;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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