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603776):永安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是指公司对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士进行的登记与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易情况自查、保密管理、违规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与报送等事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管理层应当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主管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做好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因工作需要对外报送材料的,如需引用公司各种财务数据和主要业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司最新一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口径引用。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相关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提出,报本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确定。知悉内幕信息而尚未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人员,应当主动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送资料时,如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如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填写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到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业务进展情况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对于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事项,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报送事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的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除按照本制度十一条进行告知,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前款所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如实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涉及到的本人(本单位)信息,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并对填报的有关本人(本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对该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给予适当的赔偿,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部交易或建议其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公司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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