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603776):永安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 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过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 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方面的专业知识。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 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 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 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 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 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 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 交董事会决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 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 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六)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等; (七)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 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 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 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 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 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 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 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 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 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 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 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 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 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 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 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会议通知。 第三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主任委员决定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 会议议题; (四) 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 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 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 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 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 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三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通过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 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其负责人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任委员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 可建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由主任委员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 专题汇报。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 公司或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 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 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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