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60123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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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0:17:1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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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红塔证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5年 10月 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连同项目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会秘书。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 
| 申请时间 |   | 申请部门及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
容 |   |   | 
|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 ? 国家秘密 
?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 
? 商业秘密 |   |   | 
|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   |   | 
|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 ? 重大交易 
? 日常交易 
? 关联交易 
? 重大诉讼、仲裁 
? 客户、供应商名称 
? 核心技术信息 |   |   | 
|   | ? 对外投资信息 
? 其他 | 
|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 ?是?否 |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 
|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 | 
|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
产生的影响 |   | 
| 审核意见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 
|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确认签字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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