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300424):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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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0:25:5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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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航新科技: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
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8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
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航新科技”、“公
司”)控股股东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世家”)、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昇”)、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弘经贸”)、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粮米业”)、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信”)所持有的广州恒贸的份额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全部冻结,冻结起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11月2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
13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0)。
2025年6月20日、2025年7月15日、2025年8月7日、2025
年9月8日、2025年9月22日公司分别收到前述司法冻结涉及的部
分诉讼纠纷的一审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6月23日、2025
年7月15日、2025年8月7日、2025年9月8日、2025年9月23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2025-073、2025-076、2025-091、2025-093)。
二、本次进展情况
2025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广州恒贸关于有限合伙人涉诉事
项的说明,前述司法冻结涉及的诉讼纠纷新增两份一审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黑龙江联防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民初 35号】
1.黑龙江联防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返借款本金
40,000,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856,435.93元,合计40,856,435.93元;并以借款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11月10日始至
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5.5%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按年利率8.25%
标准计算的罚息;
2.黑龙江联防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给付律师代
理费10,526元;
3.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王凯鹏、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
司、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世家、卓弘经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判项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
任;
4.驳回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
求。
(二)黑龙江宝赛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
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民初 39号】
1.黑龙江宝赛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返还借款本金
36,000,000元及利息1,969,857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11月10日)
合计37,969,857元,2024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展期
协议》约定的年利率6%计算及罚息按照《社团借款合同》约定的本
合同执行利率x150%计算,复利按照《社团借款合同》约定以罚息利
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2.黑龙江宝赛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35,500,000元及利
息837,946.20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11月10日)合计36,337,946.20
元,2024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延期协议》约定的年
利率6%计算及罚息按照《社团借款合同》约定的本合同执行利率
x150%计算,复利按照《社团借款合同》约定以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
还清时止;
3.黑龙江宝赛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律师代理费10,526元;
4.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王凯鹏、张立忠、中国华贸工
经有限公司、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世家、卓弘经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判项中
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鹤岗市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说明
1.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上述判决涉及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由案件借款
人负担,案件相关担保人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3.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鹤
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广州恒贸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前海恒星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余厚蜀先生,广州恒贸实际控制人为余厚蜀先生。
上述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判决后续执行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与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与其他说明
1.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判决需要履行的担保赔偿责任,
主要系自身诉讼纠纷所致,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
2.如上述合伙份额最终被法院执行处置,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
人可能会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因诉讼纠纷需要履行
判决后的连带清偿责任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
涉诉事项的说明》;
2.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0404
民初35号】;
3.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0404
民初39号】。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