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600303):曙光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为公 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八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 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上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 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 度,导致信息披露出现违法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 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保留向其追究赔偿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注:1、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员工等。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本人/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了解和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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