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生物(688139):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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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0:36: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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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生物:青岛
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青岛
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企业价值和改善运营。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具体目标包括:确保公司的各项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合理保证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的真实、完整、可靠,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效果;规避或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是公司及其被投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在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审计部配备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能力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薄、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延,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书面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本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该抄送公司审计部。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风险审计及 IT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性审计。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管理审计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质量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第二十一条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该在每个季度对公司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提交一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审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三十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部门关系。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三条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审计部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报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部门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可建议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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