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生物(688298):财务负责人辞职暨聘任财务负责人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0:47:11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生物:关于财务负责人辞职暨聘任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负责人辞职暨聘任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俞锦洪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分工调整原因,辞去其担任的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辞任后俞锦洪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俞锦洪先生的职务调整申请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席世昌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一、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一) 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姓名离任职务离任时间原定任期 到期日离任原因是否继续在 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 司任职具体职务 (如适用是否存在 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 承诺
俞锦洪财务负责人2025年10 月30日2026年5 月31日工作分工 调整原因副总经理
(二) 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俞锦洪先生已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做好交接工作,其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后,仍将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俞锦洪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俞锦洪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为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席世昌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席世昌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席世昌先生的任职资格。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个人简历
席世昌,男,1974年6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助教,上海市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经理、高级经理,上海星诚艺佳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上海红星美凯龙悦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星易通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7月至2023年6月任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2年2月至2025年7月任上海星家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4月至2023年3月任上海爱逛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4月至2023年4月任上海家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4月至2024年8月任上海红星美凯龙装修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4月至2024年8月任上海红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12月至2024年7月任上海红星美凯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9月至2025年6月任上海家金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8月至2023年8月任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月至2023年4月任海南红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2021年7月任上海信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红星美凯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任西藏远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红星美凯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9月至2021年7月任上海投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红星美凯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1月至2024年6月任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2月至2023年10月任海南红星美凯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任厦门红星美凯龙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任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首席金融官。2016年3月至今任芜湖红星美凯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上海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家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9月至今任银泰(永清)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席世昌先生未持有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