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3010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  |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1:01:28 中财网 |  | 
原标题:
英诺激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受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英诺激光”)股东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
英诺激光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
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中信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
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2年8月2日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街道
赵庄居委会316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中信证券核查了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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