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科技(30017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88-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六、 发行人的业务............................................................................................. 13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一、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3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十七、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4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4 十九、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5 二十、 发行人配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5 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5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88-1号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有关的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独立性; 5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 .发行人的业务; 7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 .发行人的税务; 15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6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0 .发行人配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发行2025 人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符合法定程序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其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2025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上市公司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配股说明书》、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及本次发行股份均采用面额股且每一股的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2.发行人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3.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配股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5.发行人股东会已对本次配股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与华金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发行人已聘请华金证券为其本次配股的保荐人,并已与华金证券达成承销协议,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查验,除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本次配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的调查表、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及深交所网站等网站查询(查询日期:2025年 10月 26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中兴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配股说明书》《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不超过 30%,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司自 2011年 2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不存在通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债务融资和自身经营积累。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738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 定之情形。 (2)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的调查表、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及深交所网站等网站查询(查询日期:2025年 10月 26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3)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及深交所网站等网站查询(查询日期:2025年 10月 26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网站及深交所网站等网站查询(查询日期:2025年 10月 26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配股说明书》、发行人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5亿元(具体规模视发行时市场情况而定),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泰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肇庆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发行人已有确定的募投项目实施场所、已完成募投项目投资备案并正在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因此,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也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综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配股说明书》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本次配股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0%,控股股东已在审议本次配股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外,发行人已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查验,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查验,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股本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股份质押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六、发行人的业务 经查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其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鸿特投资、鸿特国际、泰国鸿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铝合金精密压铸业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和曾经的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东百邦合、卢宇轩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广东百邦合、卢宇轩、卢斯欣 3.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卢楚隆、卢宇轩、卢斯欣、黄平、吴向能、熊锐、刘善仕、朱龙华 4.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卢宇轩、卢斯欣、杨源杰 5.发行人上述关联自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中在发行人处任职的人员为卢宇维、谭淑芬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无 7.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
(二)重大关联交易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除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外)之间已履行完毕的以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经查验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同业竞争 经查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切实可行。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在建工程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说明的情况外,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权属证书完备有效,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查验,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的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发行人承租房屋存在的瑕疵情形,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该瑕疵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查验,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除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重大销售合同、重大采购合同、重大融资合同、重大担保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风险。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的借款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具有其合理性;除前述关联借款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经查验,报告期内,除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其对万和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向关联方的借款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其他应付款具有合理性;除关联方借款外,发行人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购买泰国土地、出售台山土地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资产变化行为尚未履行完毕,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履行状况良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没有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的历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查验,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查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大额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时申报且已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查验,除发行人子公司台山鸿特曾受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其他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亦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查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泰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 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并已经有权政府部门核准或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自2011年2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不存在通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债务融资和自身经营积累,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发行人本次配股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单个未决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但该等警示函、监管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开谴责,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九、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肇庆鸿特、台山鸿特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情况;经积极整改,肇庆鸿特、台山鸿特将部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员工转为其正式员工使用;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不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超标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 二十、发行人配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配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配股说明书》中与法律事实相关内容的讨论,对发行人在《配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配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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