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科技(30017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1:01:36 中财网
原标题:鸿特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88-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六、 发行人的业务............................................................................................. 13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一、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3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十七、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4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4
十九、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5 二十、 发行人配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5 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5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鸿特科技/公司/发 行人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 码为 300176,证券简称为“鸿特科技
广东百邦合广东百邦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台山鸿特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肇庆鸿特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肇庆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鸿特精密广东鸿特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鸿特互联网广东鸿特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派生活智能广东派生活智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远见精密广东远见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纳见电子东莞市纳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泰国鸿特鸿特科技(泰国)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鸿特投资鸿特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鸿特国际鸿特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硕博投资广东硕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曾经的控股股东
泰国律师兰迪(泰国)律师事务所
香港律师麦家荣律师行
万和集团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
派生集团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系公司曾经的股东
派生实业东莞派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小黄狗科技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鸿通精密台山市鸿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信托商业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农商行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特汽车美国福特汽车公司(Ford Motor Company)及其附属企业
“三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本次配股/本次发 行发行人本次以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 10股不超过 4股的比例向全体 A股股东配售的行为
报告期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 1-6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华金证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华/会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配股说明书》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 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 (2023)第 410160号”《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4)第 410282号”《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合并及公 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及“中兴华审字(2025)第 410096号”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书》等审计报告的合称
《内控审计报告》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核字 (2023)第 410021号”《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鉴 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4)第 410018号”《广东派生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鉴证报告》及“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 第 410006号”《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等审计报告的合称
报告期内定期报 告发行人公告的《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广东鸿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等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合称
《2025年半年度 报告》发行人于 2025年 8月 26日公告的《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章程》《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 18 适用意见第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 18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
《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88-1号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有关的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独立性;
5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
.发行人的业务;
7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
.发行人的税务;
15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6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0
.发行人配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发行2025
人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符合法定程序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其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2025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上市公司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配股说明书》、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及本次发行股份均采用面额股且每一股的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2.发行人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3.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配股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5.发行人股东会已对本次配股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与华金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发行人已聘请华金证券为其本次配股的保荐人,并已与华金证券达成承销协议,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查验,除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本次配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的调查表、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及深交所网站等网站查询(查询日期:2025年 10月 26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中兴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配股说明书》《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不超过 30%,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司自 2011年 2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不存在通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债务融资和自身经营积累。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738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
定之情形。

(2)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的调查表、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及深交所网站等网站查询(查询日期:2025年 10月 26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3)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及深交所网站等网站查询(查询日期:2025年 10月 26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网站及深交所网站等网站查询(查询日期:2025年 10月 26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配股说明书》、发行人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5亿元(具体规模视发行时市场情况而定),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泰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肇庆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发行人已有确定的募投项目实施场所、已完成募投项目投资备案并正在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因此,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也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综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配股说明书》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本次配股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0%,控股股东已在审议本次配股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外,发行人已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查验,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查验,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股本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股份质押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质押数量(股)质权人质押日期
1广东百邦合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97,198,03648,599,018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张槎支行2025.3.20
2吴晓敏22,000,00010,379,12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2025.3.20
   3,872,808  
3     
     2025.3.20
   1,135,072  
4     
     2025.6.18
   382,439  
5     
     2025.6.18
除上述股份质押情形外,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股份质押、冻结情形。


六、发行人的业务

经查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其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鸿特投资、鸿特国际、泰国鸿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铝合金精密压铸业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和曾经的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东百邦合、卢宇轩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广东百邦合、卢宇轩、卢斯欣
3.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卢楚隆、卢宇轩、卢斯欣、黄平、吴向能、熊锐、刘善仕、朱龙华
4.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卢宇轩、卢斯欣、杨源杰
5.发行人上述关联自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中在发行人处任职的人员为卢宇维、谭淑芬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无
7.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

序号关联方名称
1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
2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广东万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
5广东南方中宝电缆有限公司
6广东硕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佛山市顺德区凯汇投资有限公司
8佛山市高明万和电气有限公司
9广西万硕投资有限公司
10中山万和有限公司
11广东顶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佛山市顺德区冠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广东万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4广东钛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广东硕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6广东硕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7广东硕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8佛山市南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佛山市宽和园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阳江市璞悦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21鹤山市德万实业有限公司


序号关联方名称
22广东万和家居卫浴有限公司
23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
24广东万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25合肥万和电气有限公司
26中山万和电器有限公司
27广东万和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28佛山市顺德万和电气配件有限公司
29江苏万和智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30广东万和聪米科技有限公司
31广东万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2广东万和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33山东万和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34佛山万和智慧家居贸易有限公司
35万和(武汉)销售有限公司
36中山万和智慧家居贸易有限公司
37北京万和智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
38佛山市万和销售有限公司
39万和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40Vanston lnc.
41Vanward Home Appliance Co.,Ltd
42Vanward Electric (Thailand) Co.,Ltd.
43佛山市顺德嗣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44广东顺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广东顺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6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上海尉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广东时代盈和投资有限公司
49南宁万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佛山市世纪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1广州市杰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52佛山市顺德区绯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53佛山市和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关联方名称
54佛山市游骑兵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55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6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广州恒云实业有限公司
58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
59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广州能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61东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62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63惠州市宝益大药房有限公司
64兴宁市华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65兴宁市辉华通讯兴田店(个体工商户)
66兴宁市辉华通讯兴东店(个体工商户)
67兴宁市华辉通讯店
68兴宁市辉华通讯店
69怀集县幸福街道宝钰养殖场
70怀集县幸福街道汇信装饰工程部
8.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肇庆鸿特、台山鸿特、远见精密、鸿特互联网、派生活智能、鸿特精密、纳见电子、鸿特投资、鸿特国际、泰国鸿特 9.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
1谢瑜华
2苏玲珠
3蔡镇顺
4何惠华
5张金荣
6陈秋影
7蒋晨刚
8李鹏鹏
9刘远平
10唐军
11硕博投资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
12晋海曼
13徐碧霞
14梁桂珊
15周展涛
16吴晓敏
17东莞派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8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9佛山市顺德区红狮投资有限公司
20广东长帆电器有限公司
21广东梅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22深圳市和家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3广东万博电气有限公司
24合肥万博电气有限公司
25佛山顺德区金津科技有限公司
26杭州万和智慧家居贸易有限公司
27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8佛山市顺德区德和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9ФИЛИАЛЧАСТНОЙКОМПАНИИСОТВЕТСТВЕННО СТЬЮ,ОГРАНИЧЕННОЙАКЦИЯМИ,ВАНВАРДИНТ ( ) ЕРНЭШНЛГОНКОНГЛИМИТЕД
30东莞市德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1东莞市荣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2广州市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3浙江畅欧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畅欧实业(浙江)有限公司
35浙江优科浪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36浙江畅轶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37浙江畅拓亨贸易有限公司
38浙江畅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39广东畅欧新能源有限公司
40浙江虹桥新能源有限公司
41泰兴市畅欧新能源有限公司
42萧县畅欧新能源有限公司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
43瑞安市汇纳新能源有限公司
44平阳海岳新能源有限公司
45靖江畅欧新能源有限公司
46龙游畅欧新能源有限公司
47芜湖群畅新能源有限公司
48温州馥源贸易有限公司
49淮南畅欧新能源有限公司
50温州萌旺贸易有限公司
51瑞安唐圣武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瑞安唐圣永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3瑞安唐圣开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浙江畅欧新能源有限公司
55丽水莲都海岳新能源有限公司
56永嘉畅欧新能源有限公司
57瑞安市优岳新能源有限公司
58蚌埠市汇纳新能源有限公司
59丽水市畅欧芝田新能源有限公司
60泉州市雅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1晋江市陈埭镇民众涂料商行
62怀集县幸福街道鸣利养殖场
63广东扬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4顺德市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售后服务中心
65佛山市拓埔电气有限公司
66佛山市禅城区伟尔家电维修服务部
67鸿特科技(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68佛山市鲸羽电竞网络有限公司
上述报告期内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企业亦构成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除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外)之间已履行完毕的以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经查验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同业竞争

经查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切实可行。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在建工程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说明的情况外,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权属证书完备有效,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查验,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的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发行人承租房屋存在的瑕疵情形,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该瑕疵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查验,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除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重大销售合同、重大采购合同、重大融资合同、重大担保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风险。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的借款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具有其合理性;除前述关联借款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经查验,报告期内,除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其对万和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向关联方的借款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其他应付款具有合理性;除关联方借款外,发行人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购买泰国土地、出售台山土地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资产变化行为尚未履行完毕,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履行状况良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没有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的历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查验,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查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大额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时申报且已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查验,除发行人子公司台山鸿特曾受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其他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亦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查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泰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
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并已经有权政府部门核准或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自2011年2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不存在通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债务融资和自身经营积累,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发行人本次配股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单个未决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但该等警示函、监管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开谴责,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九、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肇庆鸿特、台山鸿特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情况;经积极整改,肇庆鸿特、台山鸿特将部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员工转为其正式员工使用;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不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超标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


二十、发行人配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配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配股说明书》中与法律事实相关内容的讨论,对发行人在《配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配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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