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创环保(603177):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推动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如发生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各下属成员企业应指定相关负责部门和人员,有媒体来访或投资者调研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安排相关来访或调研人员与公司证券部直接接洽。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任何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十二条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四条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五条特定对象来访调研接待工作中与来访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二)披露的法定信息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证券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并进行预约登记(附件一),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八条特定对象来访需填写承诺书(附件二),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调研后,及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三)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如发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原则上不接受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有关规则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一:《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研人员登记表》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研人员登记表
年 月 日 附件二:《承诺书》 承诺书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将相关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提交你公司审阅,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603177 证券简称:德创环保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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