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创环保(60317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证券部。 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2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3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4 附件1: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备案; 4、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6 附件3: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2.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7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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