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600345):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2:00:55 中财网
原标题:长江通信: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业务办理》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
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
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
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
前 10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裁(经理层代表)应向独立
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动,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重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
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

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
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
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
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
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
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
工作。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编制及披露。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
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裁(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报告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应按照监管机构关于
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的部署工作。根据证监会、证监局
秘书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在每年1月、4 月、7 月、10月上旬召开定期报告编制协调
会,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下发定期报告编制框架,以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
1、公司总裁(经理)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2、公司进行财务决算,汇总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
年度未审财务报告;
3、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进行核查
并提出相关意见后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4、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管理部核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对
未审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并出具书面意见;
5、公司审计机构进场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年报审计。为
确保审计工作进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书面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度,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独立董事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沟通意见函,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完成审计问题的沟通,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6、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7、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
1、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负责安排财务部门专门人员配合董事
会秘书处填报定期报告系统等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并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按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提交
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
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总裁(经理)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5日(季度报告)
或 10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
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议定
期报告。董事会投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
决议文件进行复核、校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的书面签署文件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同时向指定媒体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
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
站)登载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的披露
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半年度预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最迟须在年度结束后15日之内,半年度结束后
10日之内,季度结束后 5日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预计净利润数、上年同期净利润数及变化比例。董事会秘书还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其他相关内容。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
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上市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1、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
2、公司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
3、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
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2010年4月28日审议通过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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