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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脉科技(6030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2:00:59 中财网
原标题:华脉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2025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10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15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14点00分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66号华脉国际广场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9时15分至9时25分、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时15分至15时。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513,06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5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914,8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8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98,2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98,2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3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1,255,7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801%;反对:122,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43%;弃权:1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25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40,941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43%;反对:122,2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5%;弃权:135,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2%。

表决结果:
同意:41,151,4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289%;反对:219,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5282%;弃权:14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429%。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41,265,4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035%;反对:12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62%;弃权:12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03%。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41,241,4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457%;反对:124,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08%;弃权:146,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35%。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41,224,86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057%;反对:124,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01%;弃权:163,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94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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