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00055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2:31:08 中财网
原标题:神州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所建立的沟通和信任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诚信和信誉;
(二)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专业部门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由证券部门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证券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拟定回复内容。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门可以提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证券部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信息后发布或回复。董事会秘书在审核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视情况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与推广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制度,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证券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人员身份,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问询,遵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

第三十五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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