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0007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 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第二条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 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改选 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 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任生效五个工作日内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 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八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 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 部损失。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后或任期届满离职后三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 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 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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