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000720):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占用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公 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 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 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关联方开 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等。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实施与公司关 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 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 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1.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 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公司严格防止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按季度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 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 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应切实履行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三条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其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 求公司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公司关联 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 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 司资金。公司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 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 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 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 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 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 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应当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4.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 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五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 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 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 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其处罚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 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 偿要求,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 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 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 还将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 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 形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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