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000720):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2:35:48 中财网
原标题:新能泰山: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占用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公
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
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
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关联方开
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等。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实施与公司关
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
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
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1.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
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公司严格防止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按季度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
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
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应切实履行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三条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其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
求公司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公司关联
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
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
司资金。公司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
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
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
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
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
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
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应当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4.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
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五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
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
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
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其处罚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
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
偿要求,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
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
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
还将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
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
形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