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00072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 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第五条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 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对有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当 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 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向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 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申请(申请表见附件),说明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 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拟豁免、暂缓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 终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 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 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附件: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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