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0007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 称“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 时。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处理公司内幕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责任单位在其职权、业务范围 内收集、整理、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相互配合、共同 协作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 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 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 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 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 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 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 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 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上述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 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认真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及时记 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一条当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策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 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各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在公司各责任单位内部流转时,公 司各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工作。 (一)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报送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确定其管理范围内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并从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起,24小时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 关档案信息报送至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由董事会与 投资者关系部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根据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文书制定等环节的进展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因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并从更新之时起,24小时内报送公司 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 2.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由该事项的承办部门汇总 并统一报送、传递至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 3.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承办该事项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或各责任单位的内部范围内流转,并从开始流转之 时起,24小时内向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报告并办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 4.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筹划、发展的不同阶段,董事会与 投资者关系部根据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及时补充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二)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相关人员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 方,以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将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时,各责任单位应及时与各相关方签署 《保密协议》,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应当做好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 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公司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报送内幕 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如需对外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 前经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否 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一)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对外报送、传送、提供(以下 合并简称“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等形式),应按照如下流程作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负责对外传递资料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确定后,24小时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报送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 2.及时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参照《公司内幕信 息保密提示函》(附件3)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 3.若因实际情况不便或不宜签署保密协议的,则必须在 对外传递的资料首页注明“当您看到这份文件的时候,您已 成为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请您遵守内幕信息的相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泄露本信息及不得利用本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等,否则您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在对外 传递资料的同时送达《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附件4)。 办理对外传递资料的经办人员,应从资料递出之时起, 24小时内将资料传递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 (二)对外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时,应按照如下原 则进行管理: 1.应尽量减少传递环节,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2.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应尽量以纸质形式传递,避免通 过网络传递; 3.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纸质文书应标注秘密等级并采取 加密措施; 4.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进行传递。 第十七条公司及责任单位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书 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 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管理相关情况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通知并督促责任单位及人员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分阶段 送达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 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 信息、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 围控制到最小,并应及时做好登记管理。如果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 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 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 任;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按照有关规 定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 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二)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 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三)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及证监会相关规定 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社会上 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 2.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 3.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 4.公司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格式) 附件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事项:
2.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向您/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您/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您/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您/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您/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您/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您/贵单位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对您的理解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保密提示函回执(登记表) 报送材料名称: 送达单位/自然人:
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 单位/个人: 今公司有 (事项名称)处于 阶段,您/ 贵单位作为该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请自觉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该事项的保密工作。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将受到以下措施的约束: 1.公司采取的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特此告知。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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