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百集团(00041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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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2:41:3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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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合百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二〇二五年十月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
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
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
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
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
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
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
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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