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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百集团(00041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2:41:37 中财网
原标题:合百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〇二五年十月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依
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
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
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职务、工作单位、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及时、主动地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项,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
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
指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事
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
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
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
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
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行为,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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