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002135):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要求,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证券部负责协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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