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00213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施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审计部有权对上述单位实施审计,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完整、防范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执行业务时与被审计单位、部门、个人或者审计事项与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审计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财务综合审计: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进行离任审计。 5、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基建审计: 基建审计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 2、参与土建工程、水电工程的询价、招标、比价; 3、负责联系单审计; 4、负责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 5、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与基建项目相关的审计工作。 (三)安装审计: 钢结构安装工程审计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与原辅材料采购、安装工程、油漆防腐涂料工程、物流、外加工等项目的询价、招标、比价; 2、负责车间外协外加工的结算审计; 3、负责物流项目的结算审计; 4、负责工程项目的联系单、结算、质保金审计; 5、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与钢结构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有关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公司重大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二)要求财务、人事及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资产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时封存;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隶属于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审计权的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各单位、部门或个人提供相关与经济交易往来有关的各种资料文件、报表、招投标书、补充资料、协议、备忘录、纪要等,以及执行过程中预算、决算书、说明等。 第二十条 审计部除有权检查各种书面文件、制度、资料外,还有权检测部门电脑内存与公司交易有关的各种交易软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执行工程施工安装审计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审查公司生产、施工主管部门,是否及时报送联系单、结算单,进行送审;是否及时处理好前期联系单、质保金等遗留问题。 (二)审查车间构件统计量、结算量与设计院移交单是否一致,防范出现安装工程多结算。 (三)审查公司安装工程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管理规范及要求,尤其对新增工作内容,方案变更内容等内容,是否存在虚报、谎报。 (四)审查公司外协外加工、安装工程招标是否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执行基建审计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审查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及时报送联系单、结算单,进行送审;是否及时处理好前期联系单、质保金等遗留问题。 (二)审查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是否规范,尤其对新增工作内容,方案变更内容等内容,是否存在虚报、谎报。 (三)审查基建工程管理是否规范、有效。 (四)审查基建工程招标是否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十八条 重大经济交易过程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一般交易可事中或事后审计。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实行专案审计。 第四十条 审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行使特别中止支付款项权。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董事长批准按规定处罚。 (一)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报董事长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部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经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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