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00213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人员如在内幕信息以合法方式予以公开前获知了公司内幕信息的,自其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外部相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条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重大信息中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并且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盘、磁盘、光盘、录音、录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同时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加强对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支持、配合、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外泄,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降薪、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1: (注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 (注2)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内幕信息事项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 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 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 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东南网架 公司代码:002135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 3: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5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附件 4: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贵单位报送附件文件。 因附件相关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认定的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提示: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司所报送附件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公司附件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附件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贵单位知悉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前,禁止在公开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其他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4、贵单位知悉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未公开信息泄露,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5、公司在报送附件时已将贵单位和接收材料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证券监管机构查询使用。 特此提示。 附件:《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XX文件》 报送单位: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报送人: 报送日期: 接收单位: 接收地点: 接收人及身份证号码: 接收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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