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衍新药(603127):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2:55:57 中财网
原标题:昭衍新药: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制度(2025年10月)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为“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交易所”,与香港联交所以下合称“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发布或刊登的公告、通告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

(十三)其他合适方式。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三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和地址。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签字确认。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前一个月内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的调研,以防止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对于到公司访问的从事证券分析、咨询、投资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公司应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六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一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证券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二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六章股东通讯政策
第四十三条公司致力向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有意投资人士)提供均衡及容易理解的本公司资料。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负责:
(一)与股东持续保持对话及鼓励他们与本公司积极沟通;及
(二)建立股东通讯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及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所规定的股东通讯政策旨在:
(一)提升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有效沟通;
(二)鼓励股东积极与本公司建立密切关系;及
(三)促使股东有效地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公司通讯
(一)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公司通讯”乃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下列文件:(a)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派代表书。

(二)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登载。

(三)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本(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

(四)股东及非登记的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中文或英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印刷本或透过电子形式)。

第四十七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告及其他文件
本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于香港联交所网站适时登载公告(就内幕消息、企业行动及交易等事宜)及其他文件(例如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第四十八条公司网站
(一)任何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本公司资料或文件亦将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s://www.joinn-lab.com的“投资者关系”栏目内。

(二)其他关于本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策略、企业管治及风险管理的资料亦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
(一)本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及其他股东会是本公司与股东沟通的首要平台。

(二)本公司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提供在股东会上建议的决议案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应是合理需要的资料,以便股东能够就建议的决议案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三)本公司鼓励股东参与股东会或在他们未能出席大会时委任代表出席及于会上代表他们投票。

(四)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长,其他董事会成员、董事会辖下委员会的主席或其委任的代表,以及外聘核数师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会并在会上回答股东提问(如有)。

第五十条股东查询
(一)关于持股事项的查询
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公司的中国大陆主要营业地点的证券部(就内资股股东而言),或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H股股东而言)作出有关持股事项的查询:
(1)本公司位于中国大陆的主要营业地点及联系资料为:
中国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甲5号
(2)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及联系资料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
(二)向董事会及本公司查询关于企业管治或其他的事项
一般而言,本公司不会处理口头或匿名的查询。本公司会向股东及投资人士提供指定的电邮地址及查询热线,以便他们提出任何有关本公司的查询。

注:股东的资料可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须被披露。

第五十一条其他投资者通讯平台
投资者/分析员简布会、本地及国际巡回推广会、媒体访问、为投资者而设的推广活动,以及投资者及业界专题研讨会等将于有需要时举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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