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拟对《山东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
方式进行。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
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其中第(一)
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
以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
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
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
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
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
|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第一节 股东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
|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
|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
|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
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
|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
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类型的交
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
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 |
| 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制定“占用即冻结”的机
制,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发生因关
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
造成损失。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
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
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依照程序予以罢
免。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
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关
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
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
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
|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
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
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
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
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
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
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
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
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
关有效决议向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
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
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
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
续。
(四)若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 |
| 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资
产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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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
|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以上情形外的对外担保均
需董事会进行审议,法律法规及交
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
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
大会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
|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
|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 |
|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
知 |
|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
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
|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
|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
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
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
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
|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 |
|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
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
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
|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
|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
|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
|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
|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
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
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
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
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
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 |
| 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
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
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
出说明,该股东也有权依照大会程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如有上
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员应
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
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
的详细情况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
答公司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
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然后,按
照本章程本节规定的表决程序表
决。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
|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
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或
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单
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
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亦可
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
| 的权利。
提名股东应向董事会提交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和有关资料。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
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
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
中,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公司股份比例在30%以上
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股
份比例低于30%时,采用非累积投
票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 |
|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 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 |
|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
不设职工董事。公司应当和董事签
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
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
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
|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
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
决;
(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
的,公司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新
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七)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
中,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公司股份比例在30%以上
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股
份比例低于30%时,采用非累积投
票制。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
为: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
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 |
|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
|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的有关规
定执行。 |
| 第二节 董事会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公司不设职工董事,
设董事长1人。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 |
|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
|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要
求,制订核决权限严格规范对上述
事项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
|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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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
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
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
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
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
|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
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
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
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
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七章 监事会 |
| 第一节 监事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
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
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
|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 监事会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
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
|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
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 |
| 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10年。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条 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
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
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
|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
|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
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努力积极的履行现金分红政
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与发放股
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
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
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
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 |
|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主要采
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在充
分考虑公司成长性、对每股净资产
的影响等因素后,可以派发股票股
利。
同时,公司在利润分配时,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
| 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40%
达到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20%
达到 ;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
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及
比例 |
| 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
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但是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
执行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
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在制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如公司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
明原因及未分配的现金利润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
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
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
| 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
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
发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议案,董事会需在股东大
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
见并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三分
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 |
| 二以上表决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
| |
|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
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 |
|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
| |
| |
| |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 通知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
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寄或传真方式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寄或传真方式及其他合理方式进
行。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
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 第二节 公告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
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
| |
| |
| |
|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
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 |
|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 |
|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
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
|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
程。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
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十二章 附则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
|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
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
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
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相关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修订部分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