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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精工(601882):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3:06:39 中财网
原标题: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四条 内部审计按工作内容分为如下类型:
(一)内部控制审计: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任期审计: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审计调查:对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五条 根据具体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达审计部,接受检查、审计。

(二)现场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

(三)委托审计:根据需要,对重大的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根据需要,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进行联合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章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等组织机构执行内部审计。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其考核和变更须征询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的选聘或解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任免。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审计部负责人在任期内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做到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开公正,严谨求实,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四章 审计部的职权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协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做好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参与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流程执行情况,反馈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整改情况;
(三)制订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四)组织实施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审计项目,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子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七)追缴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限: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责令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七日,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时间、目的和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签章等,对于执行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组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召开有关会议、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审计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在十五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评价和建议等。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签章后,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管理层审定。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管理层审定同意后,以公司的名义下达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与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指导、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行为。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确保并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 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奖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勤勉尽职工作,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重大工作过失或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给予警告、降薪、降级、调岗、留职察看、通报批评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本制度的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及相关配合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薪、降级、调岗、留职察看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收缴违规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揭发、检举人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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