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天化(600227):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3:11:25 中财网
原标题: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出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
券部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提交《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公司证券部应当在接到申报表后的 2个工作日之内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在线填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禁止、限制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述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收益=反向交易
的价差绝对值×本次卖出或买入的股份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的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25%
减持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以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股份减持与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
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第十七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
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
赤天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A股股东账户 
买卖日期 
原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 
持股变动原因: 
备注: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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