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天化(600227):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统一负责对证券监 管机构、上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 日常工作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以及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有关部门、单位、 项目组负责人对重要未公开信息设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相关负责人有义务以适当方式提示或标示出未公开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文件应及时提交至公司证券部,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及各相关部门、单位、 项目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表),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提交至公司证券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前述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 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 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 未公开财务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公司财务部门向大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 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解除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 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 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证券部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知情人登记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其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造成信息泄漏的,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日期,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5、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签字确认。 6、备注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我单位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报送单位(印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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