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天化(600227):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 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 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等信息披露义务或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 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 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 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 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及上交所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上交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交所登记的 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 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 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 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情况 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 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秘书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证券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 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 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书面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 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 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 务部、投资融资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 门及本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 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且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 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 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 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根据公司《外部信息报送与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 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九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附件1填写登记材料,其中不得出现可能涉及国家 秘密的具体信息。国家秘密相关登记材料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纸质版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按照附件2、附件3,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分别填写 商业秘密豁免、暂缓披露登记材料,其中不得出现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附件3 更新恢复披露情况,登记日期和编号应当与暂缓披露登记的日期和编号保持一致。 商业秘密暂缓与豁免登记相关材料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系统-其他文件报送”路 径报送并同步填写以下链接(https://survey.sse.com.cn/q/qbkWRo)。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上交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网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应在制定及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 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 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报证监局) 20XX X 登记日期: 
 附件 : 2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登记日期: 
 附件 3: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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