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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能科技(603113):金能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3:15:58 中财网
原标题:金能科技:金能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号》”以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
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的规定,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
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
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
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可以不经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以下事项的应
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
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
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
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
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
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一条 股票交易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
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
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
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
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
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
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
容。

第五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质询或查询
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
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
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
《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
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
和/或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
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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