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600382):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为条件。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 第六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等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 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有权在捐赠后依法查询、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 边、穷”等地区或救助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根据国家扶贫政策等需要履行社会 责任所需要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 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组织。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包括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 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为: (一)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以下的,由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以上(含1%)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的,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含5%)的,或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报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应由行政人资部提出捐赠方案,经财 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价值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 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由行政人资部就捐赠方案 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 督行政人资部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 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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