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603322):超讯通信: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3:20:52 中财网 |
|
原标题:
超讯通信:
超讯通信: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适应公司专业化管理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的经费支付,以确保审计部能够适当履行职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九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条 审计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及成员企业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检查、审核公司及成员企业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三)有权参加公司及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五)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上一年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以及当
年的经营计划,制定当年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
会。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与审计方案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对象,成立审计组,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以流程、邮件等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资料清单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同时,
审计组根据被审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通过人员访谈、凭据检
查、资料查阅、实地盘点、穿行测试、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获取审计
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必要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
专家或机构,或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组应当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人
员进行沟通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
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二)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
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
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
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执行结果应及时反馈
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审计档案管理。
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审计资
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
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
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账簿、会计资料等证明材
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和结论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检举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